文书首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2019)
文件标题
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诉讼
(2019)桂01民中2769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,住所地: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**广西信义金融投资大厦**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10A。
负责人:黄林平,分公司行长。
诉讼代理人:L XX,支行工作人员。
诉讼代理人:L XX,支行工作人员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广西精和停车设备有限公司,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**现代国际大厦**,社会信用代码9029055。
法定代表人:王艳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某某,男,**、**、**出生,汉族,居住在南宁市青秀区。
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指定了诉讼代理人:L某某,广西精和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员工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:某某,男,**、**、**出生,汉族,居住在南宁市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广西银城投资有限公司,住所地南宁市仙湖开发区,住所地南宁市仙湖开发区仙湖大道**水人家**大厦59XY室。
法定代表人:张兆波。
诉讼记录
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(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五象支行)与被上诉人广西景和停车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(简称京和公司)与广西银城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银城公司)、M XX、M XX 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青秀市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。南宁市区人民法院(2016)桂0103民初9681号)。立案后,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。
证据
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北部湾银行五巷支行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法院认为,
本院认为,北部湾银行五乡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撤回上诉不违法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判决
北部湾银行五巷支行获准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5335元,减半为12667.5元,由上诉人北部湾银行五乡支行承担。本院将余款12667.5元退还上诉人北部湾银行五乡支行。
该裁决为最终裁决。
文件的结尾
高翔宇法官
傅豪法官
黄伟法官
2019 年 7 月 3 日
业务员黄珊珊